也可協商確定所有航空煤油銷售價格

更新时间:2025-05-28 04:31 类型:新闻资讯 来源:网络整理

  

也可協商確定所有航空煤油銷售價格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变革计划的报告》(國發[2002]6號),民航總局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变革计划(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試行。

  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变革是民航體制变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應遵照民航體制变革的恳求加疾進行,以適應航空運輸發展的须要。

  目前,航空火油銷售價格正在造成機制方面存正在的重要問題:一是政府管得過众.缺乏市場機制;二是價格單一,難以反响供油本钱和供求狀況;三是未能完整實現與國際油價真正接軌。這些問題,要通過深化变革予以解決。

  变革的目標是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最終過渡到完整由市場造成價格,逐渐创设適應航空火油供銷體制变革恳求的航空火油銷售價格造成機制。

  变革的基础原則:一是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美满市場機制;二是更好地反响航空火油供求狀況,實現航空火油資源的合理装备,促進航空火油供銷企業和航空運輸企業升高照料水準,下降經營本钱.三是堅持航空火油供銷體制变革和價格機制变革相協調,以供銷體制变革保护價格变革,以價格变革促進供銷體制变革;四是有利於美满民航的供油體系,坚持合理油價,真正與國際接軌,促進民航事業發展;五是饱满考慮各方面的承袭才气,穩步推進,確保航空火油供銷和民航運輸生産寻常進行。

  內地航空公司內地航班(以下簡稱內地航班)航空火油銷售價格由國産航空火油出廠價格和進銷差價構成。國産航空火油出廠價格由國家發展变革委負責照料;進銷差價由民航總局負責照料。

  內地航班進銷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為主.對由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織供應航空火油資源機場的進銷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航總局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本钱、市場供求狀況、航空公司的承袭才气等,合理確定進銷差價基準價和浮動幅龐對未由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織供應航空火油資源機場的進銷差價完整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供油公司與航空公司協商確定。

  進銷差價基準價=(供油公司的噸油費用+噸油利潤)(1+增值稅率)(1+城筑、教学費附加率);

  供油公司的噸油費用=(供油公司上年度的經營費用、照料費用及財務費用總額供油公司上年實際的航空火油銷售量)X (1一噸油費用下降率);

  供油公司的噸油利潤=[(供油公司上年度的凈資産總額凈資産收益率)(1一供油公司的所得稅率)]供油公司上年實際的航空火油銷售量;

  个中:增值稅率及城筑、教学費附加率按國家規定執行;噸油費用下降率暫定為7.5%;凈資産收益率暫定為3.78%;供油公司所得稅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以進銷差價基準價為基礎,正在上下各不超過8%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進銷差價。

  民航總局將重要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本钱、銷售量等變化情況,正在饱满徵求航空公司、供油公司等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按期調整進銷差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

  供油公司遵照當期國産航空火油出廠價格並根據進銷差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與航空公司協商確定具體航空火油銷售價格,也可協商確定一齐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協商確定的具體價格應提前l 0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AirTIS,網址為AirTIS.net,下同)報民航總局備案後執行。

  內地航空公司的國際及港澳地區航班(以下簡稱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火油銷售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市場調節價。為穩妥推進此項变革,暫設過渡期(自本计划實施之日起兩年),民航總局仍規定定價原則,具體價格由航空公司與各供油公司遵照民航總局規定的定價原則協商確定;過渡期後,民航總局不再規定定價原則,具體價格由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協商確定。

  (1)北京首都、天津濱海、上海浦東、廣州新白雲、深圳寶安等五個機場的航空火油銷售價格以新加坡市場離岸價和海上運保費為基礎,加進銷差價(不对稅)合理確定。个中:新加坡市場離岸價為前22個办事日的均匀離岸價;海上運保費為上一年的實際均匀水準;進銷差價(不含稅)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本钱及合理利潤確定。

  (2)上述五個機場以外機場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火油銷售價格以國産航空火油出廠價格為基礎,加進銷差價合理確定。个中:國産航空火油出廠價格按國家發展变革委的規定執行;進銷差價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本钱及合理利潤確定。各供油公司對內地航空公司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與外國航空公司至中國的航班以及港澳航空公司至內地航班的價格實行並軌。供油公司可根據加油量情況對航空公司實行優惠策略。

  供油公司應提前5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將協商確定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報民航總局備案後執行。

  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協商確定。

  供油公司向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出售航空火油所涉及的相關稅收策略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油公司應提前5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將協商確定的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報民航總局備案後執行。

  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正在協商確定具體航空火油銷售價格存正在爭議時,應嚴格遵照民航總局的規定進行協商;若協商仍不行達成一律,须要時任何一方可向民航總局申請協調。